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皖0881刑初317号
桐城市司法局:
罪犯江学青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经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请你局将该犯予以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间:自2022年1月5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