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0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向明,男,汉族,1974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大黄路**。
委托代理人:方朝文,男,汉族,1941年3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住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大黄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
法定代表人:戴宁,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叶元熙,男,1945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新医村**附2,住重庆市渝中区新医村**附**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再审申请人方向明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方向明申请再审称: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作了虚假和违法鉴定,且鉴定程序违法,鉴定存在过错,从而造成其受到损失。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在鉴定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对方向明主张的损失予以赔偿。
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对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其对方向明左下肢缩短长度和弯曲角度所作的鉴定结论系根据方向明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共同委托的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所做的检查结论而得出。2007年5月22日,方向明经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左下肢缩短1.7cm。因此,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对该项鉴定有合法依据,并不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