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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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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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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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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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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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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
物权共有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用益物权一般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格权
人格权一般规定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姓名权和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基本规定法律指南
立法目的
调整范围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法律适用
优先适用特别法
效力范围
第一条 民法典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典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法典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法典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法典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法典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法典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民法典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优先适用特别法
【优先适用特别法】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民法典效力范围
【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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