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晋民申字第6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亚斌,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希文,运城市经济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盐湖司法鉴定中心。住所地:运城市府东街**。
负责人:王春生,该中心主任。
再审申请人李亚斌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省盐湖司法鉴定中心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不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运中民终字第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亚斌的再审请求:l、依法撤销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运中民终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和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2)运盐民重字第46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2013年12月13日,本院对双方当事人就相关案件事实进行了询问。2014年2月25日,本院合议庭赴运城市盐湖区司法局、运城市人民医院进行调查。本院和运城市盐湖区法院共同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取得一定进展。后运城市盐湖区法院继续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4月9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所涉纠纷已经全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