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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杨陵区司法局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咸中民终字第00341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4-05-15
债权关键字:
民事案件
案例内容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咸中民终字第003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区司法局。

住所地:杨陵区康乐路**。

法定代表人马某。

上诉人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区司法局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杨陵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某某于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某某撤回上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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