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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司法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丽莲刑初字第268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5-06
债权关键字:
非法占有 故意犯 民间借贷
案例内容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丽莲刑初字第268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蓝某甲。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于1992年8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1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7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4年2月2日止)。因本案,于2014年1月23日从金华监狱押回重审,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4)1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某甲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杨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蓝某甲谎称其是海南某房地产公司老板,用假的营业执照、合同及找来踩黄包车的周某冒充海南某单位领导,取得被害人钭某的信任,并以海南房地产开发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陆续骗取被害人钭某人民币24.2万元(其中10万元人民币是由钭某向高某的借款),并通过钭某,由钭某作为担保人,骗取被害人潜益玲人民币8万元。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中国农业银行自助设备客户通知书、银行小票、借条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查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予以证实。被告人蓝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蓝某甲系累犯;被告人蓝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蓝某甲辩解:我没有实施诈骗钱财的主观故意,本案应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蓝某甲谎称其是做海南房地产生意的,用假的营业执照、合同及找来踩黄包车的周某冒充海南某单位领导,取得被害人钭某的信任,并以工地购买材料为由,陆续骗取被害人钭某人民币24.2万元(其中10万元人民币是由钭某向高某的借款),并通过钭某,由钭某作为担保人,骗取被害人潜益玲人民币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蓝某甲的身份情况;2、被告人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因欠别人的钱还不上,其在2013年正月开始,向钭某称自己在海南搞工地,并将伪造的证件材料,并找了周某冒充海南的朋友介绍钭某认识,陆续从钭某处借去322000元钱的事实;3、被害人钭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年初的时候,被告人蓝某甲称自己是在海南海口房地产的,将营业执照、合同放在其那里抵押,并介绍其认识了称是海南经贸局的局长,后其陆续借给蓝某甲款项的事实;4、被害人潜益玲的陈述,证明2013年3月份的时候,钭某和其说有个海南做房产的老板需要资金,向其借钱,因钭某说其可以作担保,后其和钭某一起取了8万元给那个老板,那个老板出具了借条,钭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的事实;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正月初十左右,应被告人蓝某甲的要求冒充海南经贸局的局长,把其介绍给一个中年妇女,并说大家都是朋友,朋友的事情都是好办的事实;6、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其总共借给钭某人民币12万元,钭某是把钱借给一个搞房产的朋友的事实;7、中国农业银行自助设备客户通知书、银行小票、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查询,证明户名为蓝某甲,账号为×××2717的银行卡2013年1月1日至6月21日期间账户交易的情况;8、借条复印件三份,证明被告人蓝某甲于2013年3月25日向被害人钭某出具人民币92000元的借条;于2013年4月29日向被害人钭某出具人民币5万元的借条;被告人蓝某甲于2013年3月21日向被害人潜益玲借款人民币80000元,约定月息为1分5厘,2013年6月底还款,担保人为钭某的事实;9、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蓝某甲的前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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