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104行初67号
原告金灵君,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杭州市司法局,住所地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吴声华,局长。
出庭负责人王正航,巡视员。
委托代理人王振华,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方圆,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浙江省司法厅,住所地杭州市省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马柏伟,厅长。
出庭负责人朱晓晔,副厅长。
委托代理人潘广俊,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洵熙,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