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物权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关联阅读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2.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3.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
4.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5.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
6.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8.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9.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10.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11.法定代理人
1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13.自然人的住所
14.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15.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6.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17.遗嘱指定监护人
18.协议确定监护人
19.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20.公职监护人
21.意定监护
22.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3.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
24.撤销监护人资格
25.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
26.恢复监护人资格
27.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28.宣告失踪的条件
29.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
30.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31.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32.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33.失踪宣告的撤销
34.宣告死亡的条件
35.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
36.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确定
37.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38.死亡宣告的撤销
39.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40.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41.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42.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43.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44.债务承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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