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物权


收养法律指南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范围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限制及变更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原则要求与例外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收养
第一千一百条 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数量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自愿原则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协议、收养公证及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后的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亲属、朋友的抚养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祖父母、外租父母优先抚养权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涉外收养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保密义务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的效力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的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无效收养行为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关系的协议解除与诉讼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的生活费、抚养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