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物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法律指南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
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供的必要资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及管理机构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的费用
动产物权变动生效时间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间
因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生效时间
处分非因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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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供的必要资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一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及管理机构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
第二百二十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预告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的费用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变动生效时间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第二百二十六条 简易交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指示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占有改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非因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