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手机文书
律师入驻
注册/登录
程序法
仲裁法
民商法
婚姻法
合同法
物权法
公司法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票据法
继承法
债权债务转让
民法
经济法
互联网金融法
广告法
房地产法
保险法
拍卖法
证券法
税法
土地管理法
刑事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百度小程序二维码
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知识
文书模板
民法典
民法典查询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一般规定
结婚
家庭关系
离婚
收养
继承
继承一般规定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产的处理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一般规定
损害赔偿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合同
运输合同
合同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仓储合同
借款合同
委托合同
保证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通则一般规定
租赁合同
行纪合同
合同的订立
中介合同
合伙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无因管理
合同的效力
不当得利
合同的履行
保理合同
承揽合同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总则
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
期间计算
基本规定
自然人
法人
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抵押权
质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留置权
占有
物权的保护
物权所有权一般规定
物权一般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物权共有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用益物权一般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格权
人格权一般规定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姓名权和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指南
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
土地的承包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对抗主义
承包地的调整
承包地的收回
征收承包地的补偿原则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利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
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
第三百三十条 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 土地的承包期限
【土地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对抗主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地的调整
【承包地的调整】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地的收回
【承包地的收回】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 征收承包地的补偿原则
【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利
【土地经营权的定义】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
【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微信登录
手机号登录
忘记密码?
没有账号,
去注册
登录
微信登录
微信扫码登录
登录/注册即视为同意
用户协议
和
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