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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
期间计算
基本规定
自然人
法人
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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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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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所有权一般规定
物权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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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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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
人格权一般规定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姓名权和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姓名权和名称权法律指南
姓名权
名称权
禁止侵害他人的姓名或名称
自然人姓氏的选取
决定、变更姓名、名称及转让名称的规定
笔名、艺名等的保护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姓名权
【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名称权
【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禁止侵害他人的姓名或名称
【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姓氏的选取
【自然人选取姓氏】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决定、变更姓名、名称及转让名称的规定
【姓名、名称的登记及其变更不影响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笔名、艺名等的保护
【笔名、艺名等的保护】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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