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物权


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法律指南
第二百四十六条 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条 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一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三条 文物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
第二百五十九条 国有财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财产的范围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第二百六十二条 行使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财产权利
第二百六十四条 集体财产状况的公布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财产的保护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的范围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 企业出资人的权利
第二百六十九条 法人财产权
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合法财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