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手机文书
律师入驻
注册/登录
程序法
仲裁法
民商法
婚姻法
合同法
物权法
公司法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票据法
继承法
债权债务转让
民法
经济法
互联网金融法
广告法
房地产法
保险法
拍卖法
证券法
税法
土地管理法
刑事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百度小程序二维码
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知识
文书模板
民法典
民法典查询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一般规定
结婚
家庭关系
离婚
收养
继承
继承一般规定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产的处理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一般规定
损害赔偿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合同
运输合同
合同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仓储合同
借款合同
委托合同
保证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通则一般规定
租赁合同
行纪合同
合同的订立
中介合同
合伙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无因管理
合同的效力
不当得利
合同的履行
保理合同
承揽合同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总则
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
期间计算
基本规定
自然人
法人
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抵押权
质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留置权
占有
物权的保护
物权所有权一般规定
物权一般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物权共有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用益物权一般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格权
人格权一般规定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姓名权和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保管合同法律指南
保管合同定义
保管费
保管合同成立时间
保管人出具保管凭证义务
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
寄存人告知义务
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
保管人赔偿责任
寄存人声明义务
领取保管物
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
消费保管合同
保管费支付期限
保管人留置权
更多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定义
【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保管费
【保管费】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成立时间
【保管合同成立时间】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一条 保管人出具保管凭证义务
【保管人出具保管凭证义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
【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告知义务
【寄存人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
【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六条 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
【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人赔偿责任
【保管人赔偿责任】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声明义务
【寄存人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八百九十九条 领取保管物
【领取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条 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
【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九百零一条 消费保管合同
【消费保管合同】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第九百零二条 保管费支付期限
【保管费支付期限】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九百零三条 保管人留置权
【保管人留置权】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微信登录
手机号登录
忘记密码?
没有账号,
去注册
登录
微信登录
微信扫码登录
登录/注册即视为同意
用户协议
和
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