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物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百一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关联阅读
1.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2.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
3.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供的必要资料
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5.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
6.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7.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
8.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及管理机构
9.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10.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11.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
12.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13.预告登记
14.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15.不动产登记的费用
16.动产物权变动生效时间
17.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18.简易交付
19.指示交付
20.占有改定
21.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
22.因继承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间
23.因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生效时间
24.处分非因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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