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2)湘3127司惩19号之一
被拘留人:姚辉,男,1992年9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被拘留人姚辉因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未主动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本院作出(2022)湘3127司惩19号决定书决定拘留姚辉十五日。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姚辉缴纳了罚款并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提前解除对姚辉的拘留。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