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2)湘3127司惩15号
被拘留人文勇,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
本院立案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田清奎与被执行人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给被执行人文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财产,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文勇逾期没有申报财产,也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严重损害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和权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文勇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