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司法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林美盛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382行审54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0-12-04
债权关键字:
给付
案例内容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82行审54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学院中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潘黄星,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康晖。

委托代理人虞也珍。

被执行人林美盛,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环乐罚[2019]3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林美盛履行缴纳加处罚款义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如下:罚款壹拾玖万捌仟元人民币。事实与理由:被执行人自2019年5月在柳市镇腾飞路16号创办加工场,从事喷塑加工生产,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同时未建成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喷枪壹把、喷台壹台、烘箱贰台,抛丸机等。认定被执行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温环乐罚[2019]37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罚款贰拾万元人民币。被执行人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关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