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82行审90号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伯乐东路888号A座四楼。
法定代表人林金乐,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露敏。
委托代理人黄依茹。
被执行人谢振军,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系。
被执行人雷海西,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系。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应急罚〔2019〕84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两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一案,经补正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如下:缴纳罚款21万元。事实与理由:原乐清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是一家电子元器件、电源开关的生产企业,2018年底该公司搬迁至××镇××村××路××号,租赁于该厂房三楼,员工13人。2019年5月12日上午7时50分许,公司生产车间老化室员工吴开发作为老化检测操作人员,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作业,未佩戴绝缘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违规操作致自己触电死亡。经查,原乐清市美信电子邮箱公司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对“5.12”触电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违法事实清楚。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积极做好救援、整改和后续赔偿工作。申请执行人认定原乐清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对“5.12”触电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3日作出(乐)应急罚〔2019〕8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原乐清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处以21万元罚款。原乐清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6日向原乐清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原乐清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原乐清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注销,该公司的股东为谢振军、雷海西,该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提交的清算报告载明“截止2019年9月18日,企业债务全部清偿,如有遗留的债务问题原股东承担一切责任”。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3日向即本案两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催告书,要求两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