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渝0242司救执6号
救助申请人:余启朱,男,195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余云锋,系余启朱之子,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救助申请人余启朱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余启朱称:申请人因上班时被高温水泥烫伤造成一级伤残伤残,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余启朱不符合工伤保险现行支付的条件,导致生活面临紧迫困难。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金800000元。
经审查查明,余启朱于2009年进入重庆市酉阳翔龙建材有限公司从事立窑工作。2009年12月9日下午,原告在上班过程中被从立窑里泄漏出来的高温水泥烫伤。经酉阳县000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伤残,2010年6月11日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酉阳人社工伤(2010)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将该事故所造成的伤害认定为工伤。2011年1月17日,酉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渝酉阳劳仲案字(2011)第1号作出仲裁裁决,裁决重庆市酉阳翔龙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医疗费103078.2元、住院护理费6912.5、交通费2073.5元、停工留薪工资18000元、工伤医疗补助金51608.4元、鉴定费2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00元、一次性伤残津贴324000元、一次性生活护理费3096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700元,裁决生效后,重庆市酉阳翔龙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1年4月13日向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重庆市酉阳翔龙建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以(2014)酉法仲执字第00005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9月2日,余启朱向酉阳县社会保险局要求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酉阳县社会保险局收到余启朱的申请后作出回复,认为余启朱的要求不能成立,不予先行支付。余启朱起诉至法院,要求酉阳县社会保险局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19年5月22日重庆第四中级人法院作出(2017)渝04行终16号行政判决,驳回余启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