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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红与买卖合同纠纷伤残版司法救助决定书
规则日期:
2021-11-24
案例内容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渝0242司救执4号

救助申请人:任建红,男,土家族,1993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救助申请人任建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造成伤、残而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任建红称:任建红与任光昌、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不能,导致任建红家庭困难申请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2015年任建红在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土家八千”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时受伤,经诊断为:1.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并截瘫;2.腰1椎体骨挫伤;3.头皮裂伤术后;4.全身多处皮肤擦伤。该次事故导致任建红产生大量医疗费。2016年11月2日,重庆市酉阳县司法鉴定所作出渝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137号鉴定意见:1.任建红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并截瘫认定为工伤三级伤残;2.任建红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并截瘫,目前单独站立及行走不能,为大部分护理依赖;3.任建红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并截瘫,为预防褥疮及尿路感染等并发症,建议月支付后续医疗费500元。2017年7月25日,任光昌向任建红出具欠条载明:今欠任建红工伤款70715元(柒万零柒佰壹拾伍元整)。因任光昌未履行到期义务,任建红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渝0242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任光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建红工伤协商款7071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任光昌未履行到期义务,任建红让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

另查明,任建红系低保户、建档贫困户,发生事故后任建红的父亲因压力过大自杀,现家中仅剩任建红、其子(7岁)就读于小学、任建红的奶奶(70岁)靠务农为生。申请人家庭无存款,无商品房,无机动车。根据申请人家庭收支状况,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属于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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