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刑更2656号
罪犯阮华金,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绍兴市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8)浙0602刑初1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华金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阮华金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浙06刑终3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9年8月1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于2020年8月28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认为,罪犯阮华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其适用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阮华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一个表扬,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愿意落实社区矫正。罪犯阮华金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阮华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法定刑期,不属于法定不能假释情形,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对执行机关提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