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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学旺妨害司法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2)海刑初字第304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9-21
债权关键字:
刑事案件
案例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海刑初字第304号

公诉机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学旺,男,1980年8月7日出生于广西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东方林场护林队队长,住博白县。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由北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6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2]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学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学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5月中旬的一天。同案犯许某(已判刑)在广东省廉江市居间介绍被告人冯学旺以7000元的明显低价向“二十五”、“十六”(均另案处理)购买了一辆盗窃所得的五菱荣光面包车,许某从中获利400元。被告人冯学旺收购上述赃物面包车之后,经许某联系,“海和”(另案处理)为其篡改了上述面包车的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改为:UAA0720684;车架号码改为:LZWACAGA8A7186487)伪造了粤G×××××号车牌,办理了—套虚假汽车证件,上述面包车是朱某于2011年5月17日凌晨在北海市海城区湖海中路27号门前被盗的,车牌号码为桂E×××××;发动机号码为UAB1821307,车架号码为LZWCAGA3A6153533,价值48450元。

2011年7月9日,许某向被告人冯学旺借用上述面包车,驾车搭载钟某、易某1、许绍荣、易某2到北海市海城区办事,朱某等人发现后报警。当日晚上7时许,出警的公安人员在佳家酒店门前抓获许某,上述面包车被收缴并依法发还。

案发后,被告人冯学旺于2011年11月18日到北海市公安局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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