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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龙妨害司法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规则日期:
2020-09-30
案例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海刑初字第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小龙,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于广西博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因本案,2011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1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小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小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许小龙在广东省廉江市长山镇那凌村居间介绍冯某(未归案)以7000元的明显低价向“二十五”、“十六”(未归案)购买了一辆盗窃所得的五菱荣光面包车,从中获利400元。之后,经被告人许小龙联系,“海和”(未归案)为冯某篡改了上述面包车的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改为:UAA0720684;车架号码改为:LZWACAGA8A7186487),伪造了粤G×××××号车牌,办理了一套虚假汽车证件。上述面包车是朱某1于2011年5月17日凌晨在北海市海城区湖海中路27号门前被盗的,车牌号码为桂E×××××;发动机号码为UABl821307,车架号码为LZWCAGA3A6153533,价值48450元。

2011年7月9日,被告人许小龙向冯某借用上述面包车,驾车搭载钟某、易某1、许某、易某2到北海市海城区办事,朱某2等人发现后报警。当日晚上7时许,出警的公安人员在佳家酒店门前抓获被告人许小龙,上述面包车被收缴并依法发还。

被告人许小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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