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82行审112号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健康局,住所地乐清市城东街道晨曦路111号公共卫生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贤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包秀峰。
被执行人金李单,女,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健康局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卫医罚〔2019〕9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金李单履行缴纳加处罚款义务一案,经补正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如下:加处罚款7920元。事实与理由:被执行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19年3月17日和31日、5月8日和9日在位于乐清市柳市镇东风路10号的乐清市柳市金李单美容养生会所开展强脉冲光脱毛的医师执业活动,于2019年6月11日在位于乐清市××街道××花园××幢××单元××室的乐清市城东尊颜美容会所开展强脉冲光脱毛的医师执业活动,违法所得共计280元。申请执行人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乐卫医罚〔2019〕9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80元及器械(货值25800余元,详见物品清单);2.罚款人民币8000元。被执行人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加处罚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缴纳加处罚款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告知被执行人加处罚款的标准,且未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