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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卫生健康局、林雪涵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382行审7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0-12-11
债权关键字:
给付
案例内容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82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健康局,住所地乐清市城东街道晨曦路**公共卫生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贤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包秀峰。

被执行人林雪涵,女,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健康局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卫医罚[2019]7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林雪涵履行缴纳加处罚款义务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如下:加处罚款人民币4950元。事实与理由:被执行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18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19日期间,擅自在其开设于乐清市××街道××路××号的乐清市美美美容养生会所开展微针治疗的医师执业活动,违法所得共计1102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乐卫医罚[2019]7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1.没收器械(详见物品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1102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被执行人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关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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