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存根)
(宣告缓刑用)
(2022)湘0821刑初5号
澧县司法局:
罪犯李宗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请你局对该犯予以考察。
缓刑考验期间:自2022年3月15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