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民辖终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映梅,女,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和恒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13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559157148P。
法定代表人:胡义明。
上诉人许映梅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和恒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恒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2021)粤0703民初85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蓬江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许映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许映梅上诉请求:撤销蓬江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海法院)审理。事实理由: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江门市江海区,许映梅未与和恒公司签订协议,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江海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涉案《法律服务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江门市盈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润公司)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盈润公司所在地的蓬江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许映梅上诉主张本案由江海法院审理,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