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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映梅、江门市和恒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规则日期:
2022-04-14
案例内容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民辖终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映梅,女,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和恒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13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559157148P。

法定代表人:胡义明。

上诉人许映梅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和恒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恒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2021)粤0703民初85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蓬江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许映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许映梅上诉请求:撤销蓬江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海法院)审理。事实理由: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江门市江海区,许映梅未与和恒公司签订协议,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江海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涉案《法律服务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江门市盈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润公司)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盈润公司所在地的蓬江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许映梅上诉主张本案由江海法院审理,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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