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陕0803刑初85号
榆林市横山区司法局:
罪犯张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请你局对该犯予以考察。
缓刑考验期间:自2021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