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陕0803刑初151号
西安市未央区司法局:
罪犯刘某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请你局对该犯予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