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82行审36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学院中路**。
法定代表人潘黄星,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康晖。
委托代理人虞也珍。
被执行人杨友卫,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环乐罚[2019]40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杨友卫履行缴纳加处罚款义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如下:加处罚款壹万壹仟捌佰捌拾元人民币。事实与理由: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中旬将他人抵账的400余只废油桶(属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在乐清市大荆镇后垟门村,桶内有少量废矿物油,地,地面有废矿物油痕迹定被执行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温环乐罚[2019]40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罚款壹万贰仟元人民币。被执行人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关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