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02民申3号
申请人(原审被告)高国飞,男,1973年7月22日生,汉族,住麒麟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金花,女,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再审申请人高国飞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云0302民初52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变相剥夺了申请人的权利。自2020年8月9日参加完庭审后未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直到2020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索要抚养费才知道一审判决已做出,于是2020年10月18日到法院领取一审判决书,而申请人于次日到法院提出上诉,被告知已过上诉期。申请人要求出具生效证明却遭到各种搪塞,申请人认为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明证明。一审判决仅凭高某2和高某1的证言就认定2015年就开始分居生活,高某2和高某1是被被申请人威逼利诱做出的陈述,认定分居两年的事实不成立。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不是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是为了侵占“通海钢模钢管扣件”曲靖总店的经营权,这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分割处理。四、整个一审过程中,申请人从未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提出过任何要求,申请人所做的只有对婚姻和家庭的拯救,从未有过离婚的念头,夫妻感情未破裂。被申请人提出离婚别有用心。请求撤销(2020)云0302民初5280号判决书,重新审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本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查阅原审材料,第一,申请人所说未收到判决,剥夺其上诉权等事由,经核实,原审送达回证及送达时的照片,证明申请人于2020年8月25日到麒麟区法院民德楼一楼办公区领取一审判决书,在送达人员告知其判决结果后,拒绝签收,之后送达人员又将一审判决邮寄至申请人住所地,邮局以无法联系为由,退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该送达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第二,申请人所说原审采用证人高某1、高某2的证言不当,原审关于如何采用证人证言已做出对证据的分析、判断,该分析、判断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三,申请人所提的“通海钢模钢管扣件”曲靖总店,原审已作出可另行主张的认定,原审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第四,申请人所陈述的其如何挽救其婚姻、家庭,仅是作为婚姻关系中一方的单方行为,该行为并不为相对方暨被申请人所接受,被申请人仍然坚持离婚,显然申请人所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因此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