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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公安局、谢香娟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326行审166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0-09-21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26行审166号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白垟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3303260025351729。

法定代表人程式,局长。

被执行人谢香娟,女,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公安局申请强制执行平公(特巡)行罚决字[2019]54366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谢香娟缴纳罚款1500元一案,本院于同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海清独任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平公(特巡)行罚决字[2019]5436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2019年12月29日10时40分许,谢香娟伙同吕信花、郑丽君等人在平阳县鳌江镇梅溪包岙村东路9号门前空地上用三十二张扑克牌摸两张比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无主赌资人民币17200元,查获谢香娟身上赌资人民币五十元。被执行人非法参与赌博的行为情节严重,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谢香娟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限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该处罚决定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0日被执行拘留,但未如期缴纳罚款。2020年7月6日,平阳县公安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500元及加处罚款1500元。被执行人谢香娟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未履行上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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