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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公安局、朱万亮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规则日期:
2020-09-29
案例内容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26行审190号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白垟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3303260025351729。

法定代表人程式,局长。

被执行人朱万亮,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公安局申请强制执行平公(特巡)行罚决字[2019]5435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朱万亮缴纳加处罚款1500元一案,本院于同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海清独任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平公(特巡)行罚决字[2019]5435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2019年12月29日10时40分许,伙同吕信花、郑丽君等人在平阳县鳌江镇梅溪包岙村东路9号门前空地上用三十二张扑克牌摸两张比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无主赌资人民币17200元。被执行人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非法参与赌博,情节严重。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朱万亮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限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该处罚决定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被执行拘留,但未如期缴纳罚款。2020年7月3日,平阳县公安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500元及加处罚款1500元。被执行人朱万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未履行上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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