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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西安市未央区司法局刑事一审刑事通知书
案号:
(2021)陕0803刑初151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3-30
债权关键字:
刑事案件
案例内容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陕0803刑初151号

西安市未央区司法局:

罪犯刘某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请你局对该犯予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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