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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平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
案号:
(2021)皖0603司惩145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1-12-29
债权关键字:
司法制裁案件
案例内容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1)皖0603司惩145号

被罚款人:朱小平,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朱小平、赵峰、王平、王林与原审被告任圣楠、圣恩侠、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朱小平持同一张转账凭证,即其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尾号5134账户(2012年10月13日)向任圣楠尾号7635转款40万元的转账凭条,先后作为(2018)0603民初1949号、(2015)相民一初字第00855号、(2015)相民一初字第02732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证据提交至法院,其妨害诉讼的行为致使本院认定事实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朱小平罚款4万元,限于2021年12月31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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