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2)皖0603司惩1号
被罚款人:张颖,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淮北市人民医院医生,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张颖与原审被告任圣楠、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张颖持朱小平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尾号5134账户(2012年10月13日)向任圣楠尾号7635转款40万元的转账凭条,作为其履行出借义务的证据,而该证据同时在另案即(2018)0603民初1949号、(2015)相民一初字第00855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提供。经与张颖核实,其认可该证据与其实际出借过程不符,其妨害诉讼的行为致使本院认定事实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张颖罚款2.50万元,限于2022年1月15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