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1)湘3127司惩51号之一
被拘留人张韬,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住吉首市。
被拘留人张韬因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本院作出(2021)湘3127司惩51号决定书决定拘留张韬十五日。在羁押期间,被拘留人张韬缴纳了部分执行款,尚欠案款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提出解除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