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司法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王某1、王某2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甘0981民申3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2-06-01
债权关键字:
民事案件
案例内容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81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王某1,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住玉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玉门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被申请人:王某2,男,1995年11月10日出生,住玉门市。

再审被申请人:陈某,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住玉门市。

申请人王某1与申请人王某2、陈某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甘0981民特97号民事裁定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生效。2022年2月21日,再审申请人王某1以(2021)甘0981民特9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为由申请再审,我院于2022年2月21日受理再审申请人王某1的再审申请,并于2022年3月17日举行听证,再审申请人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再审被申请人王某2到庭参加听证,再审被申请人陈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王某1提出的再审申请称:(2021)甘0981民特9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因此请求撤销原审(2021)甘0981民特97号民事裁定书。

再审被申请人王某2认为原审民事裁定书正确,没有异议。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