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81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王某1,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住玉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玉门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被申请人:王某2,男,1995年11月10日出生,住玉门市。
再审被申请人:陈某,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住玉门市。
申请人王某1与申请人王某2、陈某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甘0981民特97号民事裁定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生效。2022年2月21日,再审申请人王某1以(2021)甘0981民特9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为由申请再审,我院于2022年2月21日受理再审申请人王某1的再审申请,并于2022年3月17日举行听证,再审申请人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再审被申请人王某2到庭参加听证,再审被申请人陈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王某1提出的再审申请称:(2021)甘0981民特9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因此请求撤销原审(2021)甘0981民特97号民事裁定书。
再审被申请人王某2认为原审民事裁定书正确,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