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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磊、韦定富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其他案件管辖裁定书
案号:
(2022)浙0723诉前调确387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2-07-01
债权关键字:
劳务合同
案例内容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3诉前调确387号

申请人:胡磊,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代理人:张丽丹(特别授权),系武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武义县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韦定富,男,1972年8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省合山市。

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胡磊和韦定富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秦芹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胡磊和韦定富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2年5月16日经武义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韦定富尚欠胡磊劳务工资12534元,分两期支付:于2022年5月16日前支付1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11534元。如韦定富有任何一期未按约足额履行,则剩余款项视为全部到期,胡磊可就全部劳务工资12534元及违约金2500元总和的未支付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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