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3诉前调确387号
申请人:胡磊,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代理人:张丽丹(特别授权),系武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武义县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韦定富,男,1972年8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省合山市。
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胡磊和韦定富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秦芹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胡磊和韦定富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2年5月16日经武义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韦定富尚欠胡磊劳务工资12534元,分两期支付:于2022年5月16日前支付1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11534元。如韦定富有任何一期未按约足额履行,则剩余款项视为全部到期,胡磊可就全部劳务工资12534元及违约金2500元总和的未支付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