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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卫生健康局、刘新武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浙1023行审45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0-09-28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1023行审45号

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济公大道355号。

法定代表人张乾荣,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海华。

被执行人刘新武,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卫生健康局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天卫医罚[2019]20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刘新武罚缴纳罚款人民币1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元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要求对被执行人刘新武罚款1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元予以强制执行。事实和理由:被执行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19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7日先后在天台县××镇××合镇洋头集市、洪畴镇集市、平桥镇新中集市和白鹤镇建设路瘦肉丸店门前人行道上摆摊开展牙科诊疗活动,无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裁量标准,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有户籍信息、查询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有关法条等。

经审查查明,本案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3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20年6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刘新武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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