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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县银旺增塑剂厂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规则日期:
2021-04-26
案例内容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1023行审11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陈昌笋,局长。

被执行人天台县银旺增塑剂厂,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889号。

投资人:夏云桥,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环罚决字[2020]8-09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天台县银旺增塑剂厂缴纳罚款人民币111209元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要求对被执行人天台县银旺增塑剂厂罚款111209元予以强制执行。事实和理由:被执行人天台县银旺增塑剂厂年产2000吨对苯二甲酸颗粒项目于2018年6月通过天台县行政审批局环评审批(天行审【2018】158号),已建设有环保处理设施,正处于验收阶段。被执行人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打浆→压滤→烘干→成品。主要的污染物为废水和废气,压滤过程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不能外排。2020年5月27日现场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正在清洗压滤机网,产生的乳白的清洗废水沿地面排入车间外雨水井进入外环境。被执行人在清洗压滤机过程中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天台县银旺增塑剂厂作出罚款111209元的处罚。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有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等。

经审查查明,本案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2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21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天台县银旺增塑剂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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