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1)湘3127司惩41号之一
被拘留人向水波,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被拘留人李恩祥因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本院作出(2021)湘3127司惩41号决定书决定拘留向水波十五日。在羁押期间,被拘留人向水波缴纳了案件执行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