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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泽全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伤残版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2022)渝0116司救执1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2-04-28
债权关键字:
其他案件
案例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2)渝0116司救执1号

司法救助申请人漆泽全,男,1970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刘明发,重庆市江津区柏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司法救助申请人漆泽全向我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金80,000元。本院依法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司法救助申请人漆泽全称,2016年12月13日上午义务帮助修复邻居叔娘陈明庆失火被毁的房屋,在锯砍树取木材时,被树木倒下将身体致伤,当天送往江津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腰1、5椎骨折;二型糖尿病;低钾血症。住院治疗23天后回家疗养,2018年10月21日经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2020年5月11日,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6民初12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漆泽云、漆泽英、漆泽芳赔偿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31,348.25元,判决书生效后,经申请执行无法履行。我因伤残、长期患糖尿病、妻子早已离婚出走多年,现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上学,系农村低保困难户,无任何经济来源、现差医疗费用三万余元未付。生活极端困难,故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救助金80,000元。

本院查明,2016年12月13日上午,漆泽全等附近部分村民帮助修复陈明庆失火被毁的厨房。一同帮助修复陈明庆房屋的帮工人漆泽文锯树取木材,树木倒下时,将距离树木较近而未能及时躲避的漆泽全致伤。经鉴定漆泽全为脊柱损伤,属八级伤残。漆泽全与陈顺义于2003年9月16日结婚,2003年10月6日生育长子漆红,2006年11月28日生育次子漆星,2018年9月4日漆泽全与陈顺义离婚。漆泽全系农村户口,事故发生时在家务农,与二小孩共同居住,均属低保对象。漆泽全现还有二高龄父母需赡养。陈明庆与漆巨良系夫妻关系,陈明庆已于2019年2月28日死亡。漆巨良先于陈明庆死亡。漆泽英、漆泽芳、漆泽云系漆巨良、陈明庆之子女。2019年10月16日本院立案受理漆泽全与漆泽云、漆泽英、漆泽芳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20年5月11日,本院作出(2019)渝0116民初12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漆泽云、漆泽英、漆泽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陈明庆的遗产范围内赔偿漆泽全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31,348.25元。

由于漆泽云、漆泽英、漆泽芳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漆泽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9)渝0116执35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20)渝0116执3571号案件终结执行。该裁定书载明:本案执行对象为被执行人漆泽云、漆泽英、漆泽芳在继承死者陈明庆的遗产范围内赔偿漆泽全医疗费等合计131,348.25元。漆泽云、漆泽英、漆泽芳均表示死者陈明庆无可供继承遗产,均放弃继承。2020年12月17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死者陈明庆的财产情况、终结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此后,漆泽全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80,000元司法救助金。经本院执行局审查,建议给予救助50,000元司法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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