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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娄广栋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伤残版司法救助决定书
规则日期:
2022-04-28
案例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1)渝0116司救执7号

司法救助申请人娄广栋,男,汉族,1963年9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娄春付,娄广栋之子,汉族,1987年5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司法救助申请人娄广栋向我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金200,000元。本院依法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18年8月29日司法救助申请人娄广栋为曹德印提供劳务时,在位于双福攀宝钢材市场的场地内工作时,场地内轨道龙门吊上吊的铁拍子掉落砸伤司法救助申请人娄广栋,造成司法救助申请人娄广栋严重受伤。经鉴定,娄广栋脊髓外伤后果构成一级伤残,肋骨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脊柱伤情构成九级伤残。经本院(2019)渝0116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曹德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娄广栋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291,896.76元。由于曹德印未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随后司法救助申请人娄广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曹德印执行。截至2021年12月1日,曹德印尚欠司法救助申请人娄广栋执行标的1,291,896.76元及利息未履行。此后,娄广栋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200,000元司法救助金。

另查明,司法救助申请人娄广栋系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村民,农村居民户口。于2018年发生受伤后,已瘫痪,需定时服用药物。其育有一子娄春付,系农民,收入较低,且无其他收入来源,家庭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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