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司法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平阳县公安局、谢丽香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326行审161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0-09-21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26行审161号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白垟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3303260025351729。

法定代表人程式,局长。

被执行人谢丽香,女,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平公(昆)行罚决字[2019]5420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谢丽香缴纳加处罚款500元一案。本院于同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海清独任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平公(昆)行罚决字[2019]5420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谢丽香于2019年12月l7日13时许,和钱银育等人在平阳县昆阳镇白垟车站对面露天公共停车场内以玩四张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违法情节严重,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谢丽香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的行政处罚(限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收缴骰子2颗、扑克32张。该处罚决定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8日至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拘留,但未如期缴纳罚款。2020年6月19日,平阳县公安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500元及加处罚款500元。被执行人谢丽香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