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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长好妨害司法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海刑初字第560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0-13
债权关键字:
刑事案件
案例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海刑初字第560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劳长好,男,汉族,1992年5月20曰出生于广西灵山县,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灵山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7月25曰被云南省警方抓获,同年8月4曰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4]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劳长好犯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绍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劳长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2日4时许,宁某2(已被本院判刑)驾驶一辆本田牌汽车搭乘徐某、宁某1(均已被本院判刑),窜至北海市海城区长青东路23号汽车养护中心,发现欧某停在路边的一辆五菱牌汽车(型号:LZW6376A3,车架号:LZWACAGAX98240488,发动机号:8990810478,车牌号:桂E×××××,价值24710元)。宁某2在车上等候,徐某负责望风,宁某1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该车玻璃窗并钻进该车内,将该车电线扯断并接通电门线。得逞后,宁某1驾驶该车搭乘徐某逃回灵山县,而宁某2亦开车尾随逃回灵山县。后被告人劳长好明知上述汽车是盗窃所得,而介绍买卖将该汽车以4300元销赃。被告人劳长好得好处费600元。

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劳长好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列为网上追逃。同年7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劳长好在云南省镇康县景寓宾馆208号房被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南伞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后移交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

归案后,被告人劳长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劳长好的亲属代其退还犯罪所得人民币六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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